聘请监督员制度
为了进一步发扬民主,加强监督,促进全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属各支部、各单位都要聘请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要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离退休干部、普通党员、群众代表等。
第三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对于局属各支部、各单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向党员、群众宣传本单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监督和协助本单位更好地做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参与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评议考核活动。
第四条 由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员加强工作联系,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全局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员在日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跟踪督查,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六条 局属各支部、各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开展党务公开、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