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麦政办发[2006]121号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麦积区城市低保人员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麦积区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6年12月15日区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麦积区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轻城市低保人员因大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提高其健康水平,根据《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参保手续的办理
第二条 凡在我区民政部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低保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均可参加低保人员医疗保险。 第三条 低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首次参保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和低保证等有效证件。 第四条 低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资格初审,同时填写《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登记表》、《低保人员花名册》和《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并将相关资料报区医保中心。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每年元月10日前要向区医保中心提供全区低保人员花名册。当年因各种原因造成低保人员变化的,应及时提供低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
第三章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构成医疗保险基金。我区低保人员参保暂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筹资,其中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元,区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元,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10元,以后逐步提高。 第七条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由区民政局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中代缴,参保个人不再缴费。其他低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区民政局统一从低保人员当年领取的第一季度最低生活保障金中代缴。 第八条 低保人员参保缴费后,从缴费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低保人员因各种原因退出低保范围的,其医疗保险关系同时终止,从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收回其《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并到区医保中心办理退出人员医保关系注销手续。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分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个人门诊账户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个人门诊帐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支出;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大病(住院)统筹基金超支部分。 第十一条 我区委参保的低保人员按20元的标准建立个人门诊帐户。 第十二条 个人门诊帐户实行医保卡管理。区医保中心为每名参保人员发放医保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和零售药店购药时实行刷卡消费。 第十三条 我区低保人员的风险基金按基金总量的5%设立。 第十四条 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储存,管用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提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要将其承担的专项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要将代缴的个人部分及时划拨到财政部门开设的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需要及时划入区医保中心支出户,由区医保中心实行单帐管理。 第十六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同时要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加强对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五章 就医程序和报销
第十七条 低保人员住院实行定点医院管理。低保人员参保后需住院治疗的,凭入院诊断证明书、《医疗保险证》、身份证、低保证到区医保中心办理手续。经区医保中心审批后,开具住院专用介绍信才能住院,未经审核住院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自负。因急诊住院来不及办理上述手续的参保患者,应在3日内补办(春节、“五一”、“十一”放长假期间,应在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补办)。定点医院在患者入院时要主动核查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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