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以下简称伤残军人),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省政府(甘政发[1999]54号)、市政府(天政发[2002]150号、155号)和区政府2006年5月12日第38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我区农民、居民、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中的伤残军人,适用于本办法。 二、医疗待遇。伤残军人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照政策规定实销实报。 三、资金来源。居民、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中的伤残军人门诊住院医疗费所需资金由财政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纳入预算,其中住院费每人每年4000元,门诊费每人每年2000元。农民伤残军人门诊住院医疗费所需资金由新型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和财政拨款解决。财政部门应及时划拨资金,区医保中心单独建帐管理,专款专用。当年拨付资金不足支付时,由财政增拨,节余转入下年度使用。 四、就医管理。伤残军人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伤残军人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区内任何一家定点医院可选择就医。区劳动保障部门印制统一的《伤残军人医疗证》,以此作为就医的凭证。 1、定点医院就医。伤残军人住院时,凭定点医院入院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伤残军人医疗证》到区医保中心办理住院手续(农民伤残军人还要办理新型合作医疗住院手续),区医保中心审核登记后出具伤残军人住院专用介绍信,伤残军人才能住院治疗。未经区医保中心审核登记住院的,费用由本人自负。因急诊等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住院手续的,应在3日内补办,逾期将由伤残军人自负。 2、转院就医。伤残军人因定点医院治疗条件所限确需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由转出医院出具转院证明,经区医保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转院(农民伤残军人还要办理新型合作医疗转院手续)。未经区医保中心审核批准自行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自负。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转院手续的,应在3日内补办,逾期视为自费病人。 五、报销程序 1、门诊费报销。居民、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中的伤残军人发生的门诊和药店购药费,凭有效票据到区医保中心核报,票据实行实名制,以现金方式每年支付一次。农民伤残军人的门诊和药店购药费先按新型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报销,剩余部分凭票到区医保中心核报,以现金方式每年支付一次。 2、住院医疗费报销。居民、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中的伤残军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患者垫付,治疗结束后,带上诊断证明、费用结算单、费用清单、出院证明、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住院费拨付审批表等到区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以转帐方式支付本人。农民伤残军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到区卫生局按新型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报销,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由患者带全上述规定的资料到区医保中心报销,以转帐方式支付本人。 六、下列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1、挂号费、出诊费、门诊煎药费、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救护车费和就医差旅费。 2、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视费、电话和电冰箱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招待费和生活补助费,非医院规定的护理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护工费、陪护费。 3、各种自费药品。 4、非经办机构组织的健康检查费。 5、安装义眼、义齿、腹托、肾托、助听器、配眼镜、非功能性矫形、整容、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磁疗用品。 6、未经经办机构批准疗养、康复治疗的医药费。 7、未经定点医院转院和经办机构批准,自找医疗机构和医生诊治的费用。 8、床位费在定点医院住院或转院每人每天超过当期标准的部分。 9、医疗机构认为应该出院而拒绝出院,从拒绝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