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北道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由财政全部或部分供给的区乡两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必须整体参保,都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 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有以下项目: (一)社会保险登记; (二)填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花名册》,同时按照统计部门规定的口径提供上年度工资年报、劳动年报和退休人员的批准文件,作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依据; (三)按要求填写《职工医疗保险手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加盖印章后发给本人,作为本人就医的凭证。 第六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基本单位与现行财政一级预算的单位相一致。部门分级预算的下属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第八条 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 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个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第十条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凡与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由原单位负责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分设、撤并的,由新组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单位必须按月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同时停止划拨个人帐户基金。 第十四条 工资由财政全额供给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列入预算;差额供给的单位,财政按差额比例列入预算,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统一代扣,连同单位缴费部分一并按月划拨单位,由单位负责缴地税部门。 第十五条 未列入本《办法》参保范围的驻区单位,缴费比例按全市统一办法执行,由单位按月足额缴地税部门。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应于当月月底前为新增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从次月起开始缴费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调出、死亡(包括辞退、辞职、除名、劳教、劳改、入伍)时,参保单位应于5日内负责收回《职工医疗保险手册》,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有关手续,从次月起停止缴费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经有关部门按国家政策批准退休的职工,参保单位应持批准机关文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职工从批准退休次月起不再缴费,并同时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由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原因造成缴费变化的参保单位,应于当月填报《缴费增减变化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调整缴费基数。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微机化管理,参保单位要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程序,准确录制相关基础数据软盘,按时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改起步阶段,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暂采用手工操作,逐步过度,最终实现全区联网。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划入和支付范围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帐户基金和统筹基金。 第二十二条 在职职工个人帐户基金由两部分构成: 1、按个人工资总额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