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持社会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2006〕28号)、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社〔2007〕6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06〕153号)以及天劳社〔2007〕106号文件精神,按照《天水市麦积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简化程序、节约开支的原则,把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统一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坚持先试行、后完善、收支两条线的运营方式,逐步向全国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并轨。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手续的办理
第三条 我区范围内因各种原因被征收了承包的集体土地而导致无地、失地或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和维持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征地农民,均可参加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为最小单位参保,由村集体统一组织审查上报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村集体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资格初审,填写《天水市麦积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报表》、《天水市麦积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参保单位、乡(镇)政府、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并将相关资料信息及时报区社保中心。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第七条 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作为月缴费基数,每年以区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第八条 因受缴费能力的限制,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上年度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80%、60%为缴费基数分三档参保,退休后享受不同档次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新征地农民由政府、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个人按照3:5:2的比例筹集,政府出资和集体出资部分全部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 已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全部由征地农民个人承担,其中60%记入统筹基金,40%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政府出资可作为土地补偿项目,列入土地征用总费用,集体出资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费中抵支。 第十二条 对新征地还未领取土地补偿费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的一次性全部纳入参保范围,以个人为最小参保单位,其应缴纳的保险费可经劳动保障、土地等部门和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核准缴费金额后由土地部门直接划转财政专户储蓄。 第十三条 对已征地并兑现了土地补偿费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自愿参保,原则上也要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第十四条 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分一次性预缴和分年度缴费两种办法。具体缴费方式是: 对新征地的适龄劳动者,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应当参保,男年满45岁以下、女年满40周岁以下推后参保时间的人员,参保时缴费必须一次性补缴到当年征地时的年龄,此后采取按年缴费的办法参保;对男年满45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女年满40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的人员,一次性交清的,缴费标准以参保时上年度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作为月缴费基数,并按年缴费10%的预期增幅预测15年的应缴总额;分年度缴费的,每年按上年度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作为月缴费基数,逐年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