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统单位: 根据天水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定2008年养老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天社险[2007]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08年我区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 1、职工个人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按本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计算。个人月-1- 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在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仍执行2006年度的标准,即17246.00元/年,1437.17元/月。60%为862.30元,300%为4311.50元。待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从2008年元月起做调整补收。 2、单位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本单位养老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人数和缴费工资)应保持一致。 3、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2008年城镇各类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单位缴费按核定的本单位缴费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个人按核定的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100%之间划分三个档次,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社会统筹基金。年缴费金额分别为2760元,3108元,3444元。 (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2008年,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单位缴费按核定的本单位缴费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1%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其它有关问题的说明 1、改制企业按天劳社[2002]74号文件对接近五年退休的职工在原确定的缴费工资基础上,按以上办法核定2008年单位、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费。 2、与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办理停薪留职、请长假的以及内部退养的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在职职工核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并按时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3、各单位在核定基数的同时,对2008年预测退休人员要登记造册,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按天劳社[2002]129号文件要求,于2008年元月20日前将本年度《2007年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三、核定基数的时间要求 各参统单位接到通知后,于2008年元月5日前将《二○○八年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表》、《2008年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2008年职工缴纳基本失业保险费花名册》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是一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直接影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额,决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水平的高低。因此,各参统单位要高度重视职工养老、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进一步增强缴费工作的透明度,使每位职工明确缴费基数的重要性,提高自我保障意识。各企、事业单位确定专人,严格按政策规定的要求,认真细致地按时完成核定工作。到时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对单位核定养老、失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稽核。
二○○八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