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统单位: 根椐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从2008年1月1日起,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一)普调基本养老金 1、按全部缴费年限调整。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2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按缴费水平调整。在第1项调整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时,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平均缴费指数不满1的,再增加20元;平均缴费指数等于大于1小于2和建立个人账户前已退休、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没有缴费指数的,再增加26元;平均缴费指数等于大于2的,再增加32元。 3、按退休(职)人员年龄调整。在第1、2项调整基础上,截止200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再增加20元;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再增加30元;满80周岁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二)特调基本养老金 1、在普调基础上,在职期间经国家或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相应组织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正高职称退休(职)人员再增加6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退休(职)人员再增加50元。 2、在普调和特调第1项的基础上,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满35年以上的,再增加50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再增加40元;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 3、在普调和特调第1基的基础上,已退休(职)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分离出来的小商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全部缴费年限满35年以上的,再增加50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再增加40元;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资金来源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执行。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党和政府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解决民生问题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职)人员的新切关怀。由于本次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艰巨,涉及面广,各统筹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同时,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职)人员的关怀落到实处。 各参统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认真核实本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情况,确保不发生错报、漏报,在核对无误后,认真填写《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附件1)、《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核表》(附件2)、《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附件3)、于1月15日前报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届时未按规定时间与要求报送的,造成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调整的,由参统单位负责。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