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统筹管理全区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引导城乡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负责全区职业技能和劳动力鉴定工作;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制定并实施全区劳动预备制度,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三)负责全区劳务工作,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建设,监督管理乡镇劳动工作服务站和职业中介机构;制定全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再就业规划,监督落实下岗职工各项优惠政策。
(四)负责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按政策规定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办理劳动争议仲裁业务;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政策咨询服务。
(五)制定全区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执行企业劳动定额地方标准;制定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和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区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对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和企业用工进行备案管理。
(六)综合管理全区社会保险工作,执行国家关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并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七)对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审定基金预决算方案,管理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专项经费,执行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对应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
(八)按照原则制定全区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负责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申报、审批。
(九)负责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数据库建设和统计、信息工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及发展预测报告,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负责本部门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并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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