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的下列三类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是企业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