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纳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的材料 1、失业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 2、企 业开具的失业介绍信、失业证明书、职工缴费手册; 3、失业人员填写的失业登记表、在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登记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失业人员失业后养老关系接续单; 5、失业人员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15日内持上述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逾期登记的不补发失业保险金。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进限的具体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连续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甘肃省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标准为每月每人250元,其中生活费235元,医疗费1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