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千方百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甘政办发[2004]14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全市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起来就业的目标 组织起来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或由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组织输送到各类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的一种就业形式。通过组织起来就业,可以发挥再就业扶持政策在扩大就业再就业中的综合效应,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规模,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我市推动组织起来就业的目标是:扶持一批再就业组织(基地),扶持一批再创业个人,带动开发就业岗位,带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下简称“双扶双带”)。 二、组织起来就业的主要形式 (一)由2名以上(含2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创办服务型、商贸型、加工型小型企业等方式实现再就业。 (二)通过成立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临时性、突击性劳务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实现再就业。 (三)通过政府或有关部门划定和提供专门场所,建立再就业基地,将下岗失业人员集中组织在基地内实现再就业。 (四)通过劳务派遣等中介服务机构,把下岗失业人员输送到各类用人单位实现再就业。 三、组织起来就业的认定审核 组织起来就业的认定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备以下条件的实体,可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组织起来就业认定申请书。 (一)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合伙经营的,应具有合伙经营协议书、合伙经营执照、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再就业优惠证等。 (二)企业性质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应具有非正规就业组织章程、营业执照、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再就业优惠证等。 (三)再就业基地管理服务机构,应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管理服务机构与基地内各经营户签定的经营协议书、经营户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等。同时,基地内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户数应不少于全部经营户的60%。 (四)劳务派遣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民政部门核发的非企业法人证书、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等。 对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实体,由市再就业办公室颁发《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凭《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市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对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进行年检,对不符合条件的,收回证书,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组织起来就业的扶持政策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全面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同时,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扶持力度。2004年10月1日以后建立并经认定的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暂定为2005年12月31日,并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通过组织起来形式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根据再就业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增加贷款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