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关于展开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07〕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 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安监局 市司法局 市总工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7]56号)精神,决定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和非法中介机构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安排如下: 一、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专项行动重点是对全市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和非法中介机构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方面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参加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专项行动的实施工作,并对专项行动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区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计划。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于8月初赴有关县区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加强协作,积极配合。要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全市重点劳动用工单位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天劳社发[2007]10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拉网式”的实地清查。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三、工作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依法处理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查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救助。司法行政部门要在专项行动中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困难农民工和未成年人,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及时提供帮助。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纠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乡镇、村等基层组织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中外来务工人员情况,发现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苗头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方面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