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 (见2006年4月23日《甘肃日报》)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 5、《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 7、《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 8、《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八条 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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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
法 律 依 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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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立技工学校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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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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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设、合并、变更、终止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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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的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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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劳动仲裁员资格的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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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审核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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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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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及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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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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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外国人入境就业的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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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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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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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及聘任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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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外合作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一条
(2)《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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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2)《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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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6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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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 政 处 罚 项 目 |
处罚
种类 |
法 律 依 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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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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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 |
警告
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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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
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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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职业中介机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 |
罚款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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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
罚款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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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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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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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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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
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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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
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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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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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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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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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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